为促进我校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晋教师〔2015〕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培训工作主要围绕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需求,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应用性和前瞻性,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公、自费结合,按类分层次设计培训项目,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内容,加强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培训长效机制,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应用型教师队伍提供支持和保证。
第二条 学校结合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以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工作为前提,制订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安排经费预算,优先选送重点学科、急需学科和急需岗位的教师进行培训,重点培养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等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培训类型与要求
第四条 本《方案》所指教师培训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1、岗前培训。新入职教师和首次承担学校教学任务的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教师方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和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2、学历学位进修。鼓励教师努力提高学历学位层次,改善知识结构,积极报考本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的博士研究生。
3、国内外访问学者。教师通过在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导师帮助下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能力。
4、单科课程进修。原则上指为了创办新专业、开设新课程、调整学科专业师资结构的单科进修。
5、专业实践技能锻炼。依据学科发展和教学需要,教师到校外实习基地、企事业合作单位等参与专业实践能力提升培训,重点提高教师应用技术研究能力,培养“双师双能”型教师。
6、各类短期业务培训。主要指时间在三个月及其以下、根据学校学科、专业、课程建设需要,参加学术交流、教学改革、科技研讨、教材建设、精品课程建设、优秀多媒体课件制作等内容的教师进修班和研讨会。
7、网络培训。通过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平台和其他各种移动学习平台进行,主要以同步直播培训和在线点播培训等学习形式为主。
8、其他学习培训。包括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校内学习培训、聆听专家讲座和上级部门开展的其它教师培训项目等。
第五条 培训要求
1、新入职教师须参加岗前培训,完成 80 学时的网络培训课时、30学时的实践教学环节课时;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2、助教及助教以上职称的教师在职期间至少应参加 1次专业实践技能锻炼活动。
3、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在职期间至少应参加 1次国内访问学者培训。
4、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在职期间至少应参加 1次各学科(专业)一级学会或一级学会下的二级分会主办的、以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为内容的学术交流会议。
5、除以上规定外,
(1)具有讲师职称的教师在每个聘期内须参加不少于 1次的、校内组织的课程建设培训、不少于 1 次的课程教学理论培训以及不少于 2次的教学随堂观摩活动或教学主题交流研讨活动;
(2)具有副教授职称的教师在每个聘期内须参加至少 1 次校内组织的以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研修班,每学年主持 1 次及以上院(系)级教学研究活动,担任 1门校级随堂观摩课程的主讲教师;
(3)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在每个聘期内须做至少 1场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论坛报告。
6、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在每个聘期间须担任指导教师,指导至少 1名青年教师。
7、包括学历学位、单科课程培训等在内的其他培训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教学、科研需要自行选择,并报学校批准。
第三章 培训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教师参加各类培训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及责任感;学风严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完成本职工作,自觉教书育人;
2、所参加培训项目须与本人目前所从事岗位的岗位要求与专业方向一致。
3、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需在校工作 3年及以上;申请国内外高访的,需在校工作 5年及以上;其他培训项目申请工作年限根据学校规定执行。
4、为保障每位教师都有参加培训的机会,半年及以上的项目一般不能连续参加,原则上须工作满 3年以后方能再次申请。
第七条 个人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人员按培训项目分别填写相应申请表,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表及单位意见报人事处;
3、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参加相应培训。
第八条 单位审核、推荐程序
1、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应培训项目培训条件;
2、所在单位要综合考虑学科以及专业发展的需要,优先推荐下列人选:
(1)已列入省校级重点学科、新兴学科或重点培养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人选;
(2)科研能力强、教学或管理业绩良好的人选;
(3)有发展潜力、有志于为学校扎根服务的人选;
(4)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积极主动承担各项任务,自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人选。
3、所在单位实行限额申报的办法,学校按照师资整体发展规划,依据突出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确定各单位申报人数;
4、所在单位须在有关申请人填写的相应的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单位领导签名后加盖公章。
第九条 学校选拨程序
1、人事处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各年度师资培训计划,综合全校情况,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人事处通知获得批准的人员提供相应材料,并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书。
第四章 培训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大同大学各项培训活动实行协议管理
1、教师参加各项培训活动必须取得所在单位、学校同意,并按规定签订相应申请书、培训协议书;
2、培训结束后学校按照协议书规定进行考核,并视完成情况兑现相应待遇。第十一条培训期间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期间的管理
1、选送教师培训的学院应经常与接收单位及培训教师保持联系,检查、了解教师进修情况。培训教师需经常主动地向所在学院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等情况。每学年结束时,选送教师培训学院应对本单位教师进修情况做一次全面总结,并报人事处备案。
2、教师在参加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自行改变培训单位、专业、时间及形式。擅自更改培训单位、专业、时间及形式的,按违反培训协议处理,由本人承担全部费用,不享受各项培训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及费用报销。
3、参加培训的教师培训活动完成后必须及时返校,不得擅自延长培训期限;凡擅自延长培训期限,将不享受培训期间的各项待遇及费用报销,严重者将停发工资,不得享受学校其他有关福利待遇。
4、以下两种培训确需延长培训时间的,需履行下列手续:
(1)参加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师,需在到期前 1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 6个月。
(2)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未能及时完成学业,需延长期限的,在到期 3 个月前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年。
5、教师培训结束回学校后 1 周内向所在单位作 1 次综合汇报,其中培训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应在学习结束 2 个月内,在所在学院作 1次学术讲座或学术汇报,并将进修单位的考核鉴定、学习成绩单、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个人学习总结、学术报告情况等交人事处审验。人事处在审验以上材料基础上,核准有关报销项目。
6、教师培训的各项考核材料、成绩、成果、鉴定的复印件,由相关学院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其职务晋升、聘任、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二条 培训教师的违约处理
1、参加培训活动的教师返校后实行最低服务期限:
(1)参加博士学历学位进修的培训教师在学校最低服务年限为 8年;参加国内外访问学者、博士后流动项目的培训教师在学校最低服务期限为 5年;其他培训项目原则上按照实际脱产培训日期计算,紧缺专业专项培训最低服务期限按照培训教师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书规定执行。
(2)来校工作服务期限未满,再次获得其他培训项目的教师,回校工作后在校的服务期应与其未完成的服务期累加计算。
2、参加培训活动的教师培训完成后不回校工作或返校后又离校,除按培训合同规定退回学校支付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脱产期间)和其他培养成本之外,学校还要追缴培训补偿金和违约金,具体规定参照《山西大同大学师资培养暂行办法》(同大人字〔2012〕1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3、违约人员若按大同大学房改政策购买住房,应将购买的住房按房改政策卖给学校,已享受的各项优惠待遇全部退还学校。
第十三条 培训考核。人事处负责全校的培训管理及考核,定期检查、督促各学院教师培训规划的落实。
1、对各学院培训工作考核
(1)各学院应积极推荐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项培训,对连续 3次不推荐教师参加专项培训的学院,年度目标考核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2)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各学院不能擅自取消。
2、对培训教师的考核
(1)参加不脱产培训的教师,培训期间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主要依据本人完
成岗位工作的情况确定;参加脱产培训的教师,培训期间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主要依据培训教师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完成培训各项要求的情况确定。
(2)培训教师在培训完成并达到考核要求后,在培训教师与学校签订的协议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学院在年度考核时须按满教学工作量计算。
(3)对按计划应参加培训而不服从安排的教师,在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对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培训任务或培训结果不合格、或培训期间有违纪行为的教师,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五章 培训待遇及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 培训费用由学校、所在学院和教师共同承担;学校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培训计划项目,确保教师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培训教师的待遇
1、经学校同意派出培训的,培训期间可享受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可以参加正常工资晋升,享有与在校在职教职工同等的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权利。
2、参加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在 1 年及 1年以内的,原则上全额享受校内岗位津贴。
3、参加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培养计划的教师在完成专业实践任务、所在实践单位鉴定良好,并由学校评定合格后,在不享受课时津贴的前提下,可享受每月 1000 元的生活补助(每年最高不突破 6000 元);实践时间在 3 个月及以上,在职称评审中可计入教学原始分 15分。
4、经我校批准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人员,在与我校签订双方协议后,在所攻读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间,我校一律不安排教学任务,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课时津贴,我校每年给予 10000 元的生活补助,分 10个月发放;未能按时完成学业,需延长期限的,在延期期间内不享受我校校内岗位津贴、课时津贴和生活补助。
5、经学校同意攻读脱产博士学位的教师,在按期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其待遇可享受当年引进人才待遇的三分之二,所借工资不予扣减;学校随工资发放博士津贴每人每月 2000元,博士津贴实行聘期考核制。
6、连续在副教授、教授岗位上工作 5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给予至少半年的学术休假时间。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用报销
1、经学校同意攻读脱产博士学位的教师,在所攻读学校规定的学制范围内学校予以报销学费、住宿费和每年往返 1 次交通费,学费报销额度不得突破3.6万元。
2、经学校同意参加出国外语培训班的教师,取得教育部出国人员培训部结业证书后,经人事处核实学校予以报销全部培训费以及住宿费、往返 2次交通费用;未取得教育部出国人员培训部结业证书的,学校报销培训费和住宿费的60%及往返两次交通费用。
3、参加其他培训活动的教师,培训费、住宿费等费用按具体情况根据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按学校原有规定签订的培训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发后,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