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双一流”建设和省委“三个调整优化”发展需要,不断提升我校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和专业素质,满足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和选拔优秀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到国内外名校攻读学位,逐步提高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在全校教师中的比例,改善师资队伍结构,提高综合素质,推动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
第二章 师资培养的范围与类型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师资培养限于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的在岗在编专兼职教师。
第四条培养类型
(一)新教师岗前培训,是指由山西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和我校教师发展中心统一组织的教师岗前培训。
(二)研究生培养,是指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录取在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三)国内外高级访问学者,是指由省教育厅或学校按高访条件统一组织的国内外高级访问学者。
(四)出国(境)留学,一是指由国家、省留学基金委员会或本校资助的公派出国(境)留学,二是自费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
(五)短期业务培训,因专项业务或岗位特殊需要,由学校选派而参加的短期业务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六)省筹、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在职博土学位研究生,学校不予支持和培养。
第三章 师资培养的条件
第五条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立德树人,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及责任感。学风严谨、为人正派,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完成本职工作,自觉教书育人。
(一)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校工作原则上满 3年以上,符合国家关于报考研究生的相关现定;
2.所报考的学科须与本人所在岗位的专业方向一致;
3.在校工作期间的年度考核合格。
(二)申请国内外访问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我校工作 5 年以上,40 周岁以下,在教学科研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放宽到 45周岁。有上级文件的以文件要求为准;
2.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 主持、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前 5 名),或主持、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前 3 名),或主持校级科研项目,且发表有省级学术论文 2 篇(含 2篇)以上;
4.学科带头人后备人选,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优先。
(三)申请出国(境)留学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服从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及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总体水平的要求;
3.自费出国(境)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参照国内攻读博士学位培养条件。
第六条属于学校“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和学校中远期重点发展学科”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学校予以优先培养。
第四章 师资培养的程序
第七条所有申请师资培养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师资培养申报程序进行,任何违背培养程序的个人行为,学校不予支持。
第八条个人申请程序
(一)攻读博士学位的个人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人员须填写《山西大同大学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井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批准后,将申请表及单位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工作部);
3.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4.被正式录取后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不签订协议书则不能享受学校的任何待遇。
(二)参加国内外高级访问学者的申请程序
1. 符合条件人员须填写《山西大同大学国内外高级访问学者申请表》 (一式两份),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公派国外高级访问学者通过外事处申请);
2.所在单位批准后,将申请表及单位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工作部);
3.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获得高访资格,但必须与学校签订高访协议书,不签订协议书学校取消高访资格。
(三)出国(境)留学人员的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人员须填写《山西大同大学出国(境)留学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公派出国出境留学者通过外事处申请);
2.所在单位批准后,将申请表及单位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工作部);
3.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获得留学资格,但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不签订协议书则不能享受学校的任何待遇。
第九条单位审核、推荐程序
(一)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博士研究生培养、国内外高级访问学者和出国(境)留学师资培养条件;
(二)所在单位要综合考虑学校以及专业发展的需要,优先推荐已列入学校“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和学校中远期重点发展学科”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人选;推荐科研能力强、教学或管理业绩良好的人选;推荐有培养前途、有志于为学校服务的人选;推荐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积极主动承担各项任务,自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人选;
(三)所在单位实行限额申报的办法。学校按照发展的整体规划,依据突出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确定各单位申报人数;
(四)所在单位须在有关申请人填写的相应的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单位领导签名后加盖公章。
第十条学校选拔程序
(一)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工作部)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各年度师资培养计划,综合全校情况,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工作部)通知获得批准的人员填写备案表,并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书。
第五章 师资培养期间的管理与服务年限
第十一条师资培养期间的管理,须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一)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管理
1.属于定向或委培的,不转移人事、工资关系和人事档案。在读期间学费及其他费用均由本人自理。攻读博士学位的,可暂借工资。攻读硕士学位的,停发工资。所涉人员在读期间:
(1)可以参加正常工资晋升;
(2)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3)由培养学校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每年至少通过培养学校向派出单位提交一份总结或鉴定材料,参加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
2.属于统招统分的,要求办理离校手续,转移人事、工资关系和人事档案;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工作关系,但要停发工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得晋升工资和参加职称评审。
(二)国内(外)高级访问学者访问期间的管理
1、高级访问学者的访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擅自延长期限;
2、国内外高访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3、访学期间,工资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不受影响。
(三)出国(境)留学人员留学期间的管理
1.国家、省留学基金委员会或我校资助的出国(境)留学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自费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读期间学费及其他费用均由本人自理。博士可保留公职 4 年,硕士保留公职 3年,特殊情况的按实际学制保留;
3.出国(境)攻读博土学位人员的工资晋升和借用、职称评审、年度考核事宜,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所有出国(境)留学人员,须在校外事处备案。
(四)师资培养管理,均实行合同管理,本人与学校签定协议书。
第十二条师资培养人员返校后的管理
(一)研究生返校后管理。教师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实行合同管理,
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书,实行最低服务年限、明确岗位职责和待遇,定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享受相应待遇。
(二)国内外高级访问学者返校后管理
1.高级访问学者完成访问计划返校后,应及时报到,逾期返校或逾期不归者,按违约处理;
2.高级访问学者到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工作部)报到时,需提交高级访问学者成绩考核登记表和高级访问学者结业证书复印件,以及访学期间科研成果目录和代表作。国(境)外访问学者应提交阶段性成果;
3.高级访问学者回校后,需向所在学院汇报访问工作取得的成绩。
(三)自费出国(境)攻读研究生留学人员返校后的管理执行本条第一款之规定。
第十三条师资培养人员的最低服务年限
(一)研究生的最低服务年限
1.硕士研究生依据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执行;
2.博士研究生在学校最低服务年限为 8 年,每少服务一年, 需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2万元;
3.来校工作服务期未满,而获得师资培养的人员,回校工作后在校的服务期应与来校工作未满的服务期累加计算。
(三)国内外高级访问学者和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最低服务年限
1.国内(外)高级访问学者,在学校最低服务年限为 5年;
2.出国(境)留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六章 师资培养的任务与待遇
第十四条师资培养的人员,培养期间的任务是:
(一)国内攻读博士、高访学者培养期间的任务要求
1、博士研究生,必须以山西大同大学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在不低于本校学报上发表论文 2 篇,或发表 1篇被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收录源期刊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的论文;
2、硕士研究生,必须以山西大同大学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在不低于本校学报上发表论文 1 篇,或发表 1篇被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收录源期刊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的论文;
3、高访学者,访学期间必须以山西大同大学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发表国家级论文 1篇。
(二)公派国(境)外高级访问学者和留学人员,培养期间的任务要求参照学校关于公派出国(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获得师资培养的人员,返校后的待遇是:
(一)研究生待遇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返校工作的,在读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费用不予报销;
2.经我校同意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人员,在所攻读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间,一般不安排教学任务,不享受校内岗位绩效、课时绩效,学校每年给予 10000元的生活补助,分 10个月发放;未能按时完成学业,需延长期限的,在延期期间不享受我校校内岗位绩效、课时绩效和生活补助。统招博士研究生毕业后返校工作的,在读期间的工资补发,但需从当年引进同类优秀人才待遇中扣减;或工资不补发,享受当年引进人才待遇;
3.自费博士研究生毕业后返校工作的,在读期间的工资补发,费用不予报销,但需从当年引进同类优秀人才待遇中扣减:或工资不补发,享受当年引进人才待遇;
4.定向或委培博土研究生毕业后按时返校工作的,完成培养任务,可享受当年引进人才待遇;
5.科研启动费、职称待遇等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二)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返校后,完成培养任务,方可报销高访期间学费、住宿费的70%,全额报销往返一次路费。公派赴国(境)外的高级访问学者及留学人员,完成培养任务,回国返校后,其待遇参照学校关于公派出国(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我校批准参加国内外访问的人员,在担任访问学者期间全额享受校内岗位绩效。
(四)自费出国(境)攻读研究生的留学人员的待遇,参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
第七章 师资培养的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师资培养人员,若违约,必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统招研究生毕业后不回校工作的,不享受学校的一切待遇,服务年限未满的,依据原合同的罚则执行。
(二)定向、委培研究生毕业后不回校工作的违约责任
1.定向、委培研究生毕业后不回校工作,学校按以下规定追缴培养补偿金和违约金:
(1) 培养补偿金 =AxB,即 A= 违约者上年度 12 月份工资标准,B=违约者带薪读研的总月数;
(2)违约金 = 每年的违约金 x未服务年限。
2.违约人员若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应将购买的住房按房改政策卖给学校,已享受的各项优惠待遇全部退还学校。
(三)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违约,则不子报销任何高访费用,服务年限未满的,依据原合同的罚则执行。
(四)公派出国(境)高级访问学者及留学人员违约,参照学校公派出国(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自费出国(境)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不返校工作,学校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读研究生未能按时完成学业,需延长期限的,在到期三个月前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留学人员返校后,必须向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工作部)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否则学校不子办理返校工作手续;高级访问学着返校后,必须向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工作部)提供高访期间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否则学校不予办理返校工作手续。
第十九条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调出、辞职、离职等的师资培养人员,须按合同向学校交纳培养补偿费和违约金。
第二十条获得研究生学历后,办理返校工作手续,但又长期在外兼职不在岗者,亦视为不回校工作,学校解除切工作关系,并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每年年末制定下年度研究生引进培养计划、国内外高级访问学者和出国(境)留学计划。
第二十二条申请暂借工资的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必须提供学校认可的担保人员的担保承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原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凡在本办法公布之前获准进修的,与学校签订了相关协议的,依照协议办;没有签订协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