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正确处理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一步依法规范用工,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编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2008年1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山西大同大学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
副主任: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
成员:人事处、工会、校办、法律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法律相关人员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时,要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