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是学校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事、劳动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负责对学校机构编制、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或意见,并按学校规定组织实施。
三、负责起草制定劳动人事、工资、师资等各项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拟定、上报全校机构、岗位调整设置和各类人员编制方案。
五、负责制定、上报年度用人计划,办理毕业生考察录用及各类人员调配手续;负责办理教职工的退休、退职、辞职、离职等相关手续。
六、负责办理全校教职工的工资核定、调整、转移、起薪、停薪等工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资、各种津补贴及奖酬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七、负责教职工的培养、培训、考核与奖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评选、推荐、表彰先进和选拔优秀专家、教学名师、骨干教师等的申报工作,做好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学习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任等具体工作,并负责拟定有关的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九、负责全校教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教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教职工劳动保护、伤残等相关的政策落实工作。
十、负责全校各类编外用工的设岗定编、资格审查、备案和工资审定等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教职工的人事档案,做好教职工年龄、工龄的审查工作,办理有关人事证明文件。
十二、负责办理聘任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各类兼职人员的有关手续,并负责办理校外单位聘请我校人员的相关手续。
十三、负责接收、安置转业、复员军人工作。
十四、负责转岗分流与待聘人员的接纳、培训、再就业和管理等工作。
十五、负责教职工考勤、工作(劳动)纪律监督和检查工作。
十六、接待处理有关来信来访工作,承办人事争议仲裁事宜。
十七、负责人事、工资、师资、职称、社会保险等各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工作,负责人事、工资报表的编制与上报工作。
十八、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